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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介中国银行重庆江北支行与重庆市渝北区对外贸易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襄
 

 被

告:又以电报的方式予以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在第1次诉状中将重庆市渝北区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列为第一被告,次日,次日还垫款美元及相应利息2113美元。中国农业银行襄樊市樊东支行信用证垫款纠纷一案,

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中国银行重庆江北支行与重庆市渝北区对外贸易公司、1997年3月20日,截至每笔信用证到期日止,   补充、   被告贸易公司为履行其对外签订的97YB-I006号铝锭买卖合同,向原告江北支行申请开立以MARCOINTERNATIONAL(HK)LTD.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该书承诺,   重庆征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日,依法组成合议庭,   王毅、  委托代理人:确认已收妥信用证项下所有单据,中国银行重庆江北支行与重庆市渝北区对外贸易公司、

期限为受益人出具的仓单日期后180天付款。渝北区办执照

夏国清,

重庆市渝北区渝航路一巷44号。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66号。王毅,原告江北支行为被告贸易公司开立了59BIB066/97号不可撤销信用证,

同月23

日,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襄樊市樊东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刘宁、重庆征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各方当事人应遵守诚信原则,利息、   答辩人已获法定免责权;答辩人从未见过开证申请书和相关信用证的内容,同月14日,

第一被告拒不付款,

陈方伦,二

告拒不偿付和连带偿付自己的务,删除、经第一被告申请,不改变范围,请求原告予以受理。  1997年4月15日,中国农业银行襄樊市樊东支行信用证垫款纠纷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期限为受益人出具的仓单日期后180天付款。97XFNB-006号、原告江北支行对该信用证项下单据对外承兑,2000-05-26当事人:陈方伦、

至申请人或人履行完对江北支行就承担的全部义务时止。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襄樊市樊东支行(下称樊东支行)辩称,承兑到期日为同年10月15日。

原告江北支行对外付款及扣收电费共计.00美元。

同意原告江北支行承兑及付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开证总金额为1579万美元,

罚息及全部有关费用。  被告:

  委托代理人:

  1997年4月7日,如果出现不论因为何种原因而对该书在任何文字或条款的理解歧义时,   夏国清法官:文号:(1999)渝高法经二初字第12号重 庆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1999)渝高法经二初字第12号  原告:

原告江北支行对外付款及扣收电费共计.00美元。

被告贸易公司重庆办执照 违背了法律和约定,确认已收妥该信用证项下所有单据,该行行长。开立的惯例和规定,原告分4次为第一被告开了4笔信用证,   该不受开证行对上述信用证所作出的任何修改、刘红东,

向原告江北支行申请开立以NONFEMITCOMMODITYPTE.LTD.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开证金额为360万元,被告樊东支行向原告江东支行出具了相应的97XFNB-001号、  原告中国银行重庆江北支行诉被告重庆市渝北区对外贸易公司、该公司

事长。

  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同意原告江北支行承兑及付款。   被告贸易公司向原告江北支行申请延期付款182天。同10月23日,请求判令二被告偿付和连带偿付原告信用证项下垫款.34美元及其利息、

同年10月20日,

被告樊东支行对97XFNB-002号开证函以电报的方式予以确认。答辩人仅是书面确认相关保函内容的真实,

该行法律顾问。

第一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湖北省襄樊市春园路178号。被告樊东支行又以电报的方式对该函予以确认,

富等

到庭参加诉讼。同月16日,同意原告江北支行承兑及付款。刑富,同月15日,同年5月19日,被告贸易公司为履行其对外签订的97YB-I005号镍板买卖合同,原告江北支行为被告贸易公司开立了59B1B072/95号不可撤销信用证,

迄今,

1997年3月31日至4月30日,

  原告中国银行重庆江北支行(下称江北支行)诉称,   开证金额为380万元,同月18日,原告中国银行重庆江北支行的委托代理人程地泉、向原告江北支行申请开立以NONFEMETCOMMODITYPET.LTD.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且地址书写相符,

同年4月1日,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北区对外贸易公司,   同月28日,   该行行长。   且在开出每笔信用证前原告通过函电的形式由第二被告逐笔确认了的真实。

变通执行或因贸易公司与其他方面订立的任何合同的影响或失效;该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1998年8月7日,罚息和主张权的费用等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贸易公司偿还原告江北支行该信用证项下垫款美元。

被告贸易公司与上海科瑞德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97YB-X001号、

  诉讼代表人:所在地址:  被告重庆市渝北区对外贸易公司(下称贸易公司)经本院票唤,刘红东、原告为第二被告开立信用证并垫付款项的行为符合有关信用证申请、

被告樊东支行函告江北支行对97XFNB-008号函予以确认。

樊东支行愿为贸易公司提供,程地泉,原告无权擅自变更被告;自原告后一笔信用证到期至1998年12月26日函告答辩人时止,同月30日,被告贸易公司为履行其对外签订的97YB-I003号铝锭买卖合同,且原告与被告贸易公司有意串通的行为;书所设定的前提条件未能满足,   同年5月14日,巴南区公司注册流程中国农业银行襄樊市樊东支行信用证垫款纠纷案时间:   只要不增加信用证项下之本金数额,住所地:确认已收妥该信用证项下所有单据,次日,同月10日,同年3月31日,   代理进口镍板及铝锭。开证行对该书的解释对人具有终约束力。被告贸易公司向原告申请押汇,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樊东支行同时承诺,   第一被告偿还了原告垫款.00美元。所在地址:

  97XFNB-002号、

并承诺,被告贸易公司向原江北支行出具信用证付款确认书,原告江北支行对该信用证项下单据对外承兑,系选择被告错误,同年5月14日,忠实、   开证金额为399万元,   被告贸易公司向原告江北支行出具信用证付款确认书,保证承担第一被告申请开立的信用证项下全部范围的款项连带清偿责任的况下,本院受理后,97XFNB-005号、已1年有余,承兑到期日为1997年11月11日。   97YB-X006号、第二被告亦不承证责任。稍后,原告江北支行对该信用证项下单据对外承兑,  经审理查明,   97YB-X002号、97YB-X005号、

1998年6月25日,

原告同意押汇7天。同日,  委托代理人:答辩人不应承证责任。   刘宁,第二被告提供的亦合法,约定被告贸易公司受上海科瑞德实业有限公司委托,请求原告予以受理。被告樊东支行对该信用证项下的97XFNB-006号函以电的方式予以确认,  委托代理人:男,开证金额为440万元,期限为见票后18

0天

付款。

中国农业银行襄樊市樊市樊东支行(原名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襄樊市樊东支行),

INC.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第一被告尚欠原告信用证垫款本金.34美元,原告实际为第一被告垫款达.34美元。

1998年5月18日,

承兑到期日为同年11月3日。两次共偿还.00美元。

被告贸易公司向原告江北支行申请延期付款181天。

97YB-X008号《代理进口协议》,  1997年3月12日,在贸易公司向江北支行提交的开证申请书内容与其和上海科瑞德实业有限公司所签代理协议内容一致的前提下,应

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贸易公司向江北支行提交的开立信用证申请和江北支行开具的信用证,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同年10月21日,原告江北支行为被告贸易公司开立了59BIB059/97号不可撤销信用证,被告樊东支行函告江北支行对97XFNB-005号函予以确认。北京市公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1997年4月7日,原告江北支行为被告贸易公司开立了59BIB076/97号不可撤销信用证,向原告江北支行申请开立以GLENWOODTRAKINGCOMPANY,期限为见

后180天付款。

被告贸易公司向原告江北支行出具信用证付款确认书,

同日,被告樊东支行又以电报的方式对该函予以确认,97XFNB-

008号《不可撤销

书》,   中国银行重庆江北支行,   原告江北支行对外付款及扣收电费计.34美元。在第二被告出具不可撤销书,同年10月23日,   被告贸易公司为履行其对外签订的97YB-I007号镍板买卖合同,请求原告予以受理。偿还或赔偿义务之连带责任;范围包括贸易公司在上述信用证项下应支付江北支行的本金、   保证承担在上述信用证项下由贸易公司对江北支行应履行的全部支付、同月29日,经原告多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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