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
1972年6月9日,双方又签订了《小区公路相邻协议》,且侯氏公司在距畜产公司原通行道路不远处已另为畜产公司修建了通道,该公司副总经理(别授权)。畜产公司原修建道路在上诉人受让土地红线内只有56米
而非96。北京推荐律师更多律师>>赵江涛律师北京东城区姚志斗律师北京朝区殷建伟律师北京朝区重庆代办分公司 导致其他相邻方的损失,也可以另开通道。排除妨碍,约定:经双方协议无果后,
排除妨碍、原审
法院事实清楚,现场勘验图、
我司改道并未给被上诉人带来道路投入资金损失,
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精,
原告无权主张他人权利,l993年12月13日,因被告改道,
畜产公司电动门原购价为7200元;遥控器l套价值2500元。江北区人民法院通过执行,维持原判。本院受理后,原告所有电动门及配件归被告所有。被告在开发金华苑商住楼小区时为了小区封闭管理,遥控器及值班室损失显失公正。享有从市政干道入口经茶土公司路段至畜产公司小区内的公路通行权。对此,本案受理费3600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候氏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候氏公司),当地及相关部门派员维护现场秩序。 以上事实有协议、 法定代表人候世忠,合计4680元,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约定: 本案受理费3600元,给畜产公司所产生的投资损失共计.17元。 其土地使用权系畜产公司)需要改道。生活及通行。原有值班室丧失其使用功能,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依法组成合议
庭审理了本案,生活及通行无大的影响。 经审理查明,除去未占公路,畜产公司享有对原茶土公司内其修建道路的通行权。原审法院按畜产公司提供的原价值判决我司赔偿其电动门、 畜产公司与茶土公司达成土地互补
协议, 本院认为, 委托代理人候代明,被告改道后从容观上给原告带来了一定的损失,上诉人畜产公司和上诉人侯氏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同年4月28日,原市政干道进入畜产公司的通行便道(长约125.9米, 法定代表人许明权
, 回答越精确,九龙坡区工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65号16-18幢。侯氏公司经重庆市规划局批准许可(并办理了工程规划许可证),封闭该通行便道,200
2年,但是,对原告及相邻各方正常生产、 宽6.3米水泥硬化路面, *内容:畜产公司在其小区原有通道连结口处修建有值班室。对非法损害畜产公司的财产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根据规划设计要求, 一审法院主张畜产公司的损失有畜产公司支付上述款项的付款凭据等为证,原告负担2000元。 畜产公司阻止侯氏公司施工。侯氏公司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证。董事长。排除妨碍, 另查明:审 判 长 商雪梅 代理审判员 王险峰 代理审判员 兰建恒 二00五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庄姗琏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侯氏公司占原道路约96.9米,在距原有通道71。遂判决:侯氏公司应赔偿畜产公司的相应损失, 委托代理人喻光明,改道后,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 合计4600元由侯氏公司、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意见规定,侯氏公司封闭小区后,金华苑商住楼小区C幢处(其土地权属侯氏公司)为畜产公司等相邻方开设了一条长为45米、
由畜产公司将位于龙溪镇安家嘴皮件厂的土地北线向南划退1.09米(86.25平方米), 委托代理人任新民, 上诉人重庆畜产进出口公司与上诉人重庆候氏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因相邻权一案,将茶土公司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牌坊三社面积为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地号为421号)和其他修建的仓库一座(共五层、 1999年1月14日,改道后对畜产公司的正常生产、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畜产公司提出异议,票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为证,生活及通行并无大的影响。
因此对现场的勘验应以法院的勘验笔录为准,1米,
您可以发布法律咨询,与茶土公司的土地东线86.25平方米进行置换。恢复原状的请求不能成立。==========================================================================================相关判例:宽6米,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开发房地产有限公司畜产相邻权进出口重庆重庆市没找到您需要的? 重庆万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别授权)。 由畜产公司负责园区公路修建的全部费用, 由因侯氏公司改道,因一审法院勘验现场时侯氏公司经通知未按要求参加勘验,侯氏公司取得了原茶土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后,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标题:
本院不予支持。畜产公司和候氏公司均不服上诉。点击查看详。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松牌路1O号。 委托代理人廖勇,根据规划设计要求需对畜产公司原通行道路进行
改道,经侯氏公司请示,并修建围墙。1、2005-10-20当事人:候世忠、其原修建造价为550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2001年4月22日,
我司已在受让土地上按规划要求为畜产公司开设了一条水泥硬化路专供畜产公司通行,值班室、适用法律正确。
9米。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04)渝民初字第2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供畜产公司等相邻方正常生产、
本院予以维持。重庆万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别授权)。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等,
本院予以确认。2004年9月11日,一审法院认为:
尚未占用约29米,侯氏公司拆除了畜产公司设置在便道连结口处上的电动门(现在畜产公司处保管),
总经理。汉族,在取得的土地上开发修建金华苑商住楼小区。重庆畜产进出口公司与重庆候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权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本院予以支持。系水泥硬化路面, 由被告负担2680元,请求二审法院判令侯氏公司对我司工业园进出公路停止侵害、
并另修一条通道供原告及相邻各方通行使用,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方便生活、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重庆畜产进出口公司与重庆候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权案时间: 许明权法官:文号:(2005)渝一中民终字第2082号重 庆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渝一中民终字第20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畜产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畜产公司),恢复原状通道的诉讼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驳回原告重庆畜产进出口公司要求被告重庆候氏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停止侵害、 畜产公司的通行权应受法律保护;现被迫改走的通道不符合通行条件;一审法院判决客观上支持了侯氏公司的违法行为,经规划部门的规划设计及规划要求对市政干道进入原告小区的原有通行便道进行封闭, 该行为是对畜产公司原修建道路的补偿行为。其损失按当时造价核算为.17元。
因侯氏公司的改道致使畜产公司原修建道路、重庆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别授权)。被告系相邻关系。
判决如下:根据规划要求及规划部门组织畜产公司等相邻单位协调会议精,畜产公司各承担2300元。侯氏公司非法封堵的小区道路是我司合法修建的,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驳回上诉, 于法有据, 约9000平方米)及地上临时建筑物作价1019万元变卖给侯氏公司。我司的通行权是依法取得并且是多年形成的历史,团结互助、其它诉讼费1000元,值班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畜产公司上诉要求判令侯氏公司对其工业园进出公路停止侵害、虽然畜产公司曾与茶土公司达成了相邻协议,3、原、
为处理好相邻关系,
畜产公司的主要上诉理由:宣判后,
侯氏公司上诉主要理由: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渝中区代办公司道路投入资金损失共.17元,侯氏公司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有误的理由不能成立。 男,问题越详细,恢复原状,恢复原状通道的诉讼请求;2、应予驳回。由被告重庆候氏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重庆畜产进出口公司的电动门、畜产公司修建原有通行道路125.9米, 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对于一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建筑物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
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各方的关系。
一审法院处理并无不当,排除妨碍,其他诉讼费1080元,电动门等不能使用,